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原證2略圖所示1298地號②之鐵造樓房、圍籬內廠房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68元。原告陳明遭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195平方公尺,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萬0300元計算,聲明第1項標的價額為395萬8500元(195平方公尺×2萬0300元=395萬8500元)。聲明第2項標的價額5604元,其餘請求為起訴後之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合併計算聲明第1項、第2項標的價額為396萬4104元(395萬8500元+5604元=396萬4104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6萬410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79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