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50號
原 告 芙美喬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均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