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67號
原 告 歐文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幸華
訴訟代理人 洪嘉蔚律師
被 告 東方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0月26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5,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