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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91號
原 告 陳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沅淼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