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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沈珮騏
上當事人與被告黃又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