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75號
原 告 胡峻豪 (住所待陳報)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盛圖營造有限公司、王柏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