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91號
原 告 摩曼星創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薇
被 告 李冠文
吳家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一、被告李冠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吳家勝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給付時,於其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其責任。揆諸首揭說明,前揭聲明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且其訴訟標的金額相同,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