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