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33號
原 告 元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威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0,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6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費2,0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9,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