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78號
原 告 美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曾國良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0,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