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2號
原 告 晉江保安宮
法定代理人 陳晋祿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告 陳素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裁判分割,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7,985元【計算式:面積444.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比例9/10=6,197,9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7,9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