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文信
被 告 越昇海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劍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即254萬1730元+45萬8270元=3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萬6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