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1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沈倍因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助信律師即王芝語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即114年度司促字第261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117元(本金1,300,007元+利息1,008元+違約金1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3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