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27號
原 告 威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鈺玲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岑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