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卓忠賢
相 對 人 凱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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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主張卓振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生」誤繕為「卓振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 原告主張卓振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星」誤繕為「卓振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