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卓忠賢  


相  對  人  凱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編號
位置
原裁定記載
更正後
1
第2頁第15-18行
原告主張卓振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生」誤繕為「卓振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



原告主張卓振星於29年間向王莧購買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48分之6,詎遭地政機關將「卓振星」誤繕為「卓振生」,嗣前開土地未經卓振星之繼承人同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