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00號
原 告 迪吉亞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進
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5萬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8日起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以一訴請求起訴前1日即114年11月27日(見民事起訴狀收發章日期)止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9萬16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