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19號
原 告 宏喬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翊豪
訴訟代理人 劉明潔律師
曾秉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得雄建築師事務所間給付契約分潤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萬1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