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88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被 告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被 告 建埕投顧股份有限公司即建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1,1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