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194號
原 告 何宥庠
被 告 陳雅茵
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6,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金額為250萬元;聲明第二項移轉AUW-0526之汽車登記部分,經依該車輛品牌及出廠年份於網路上查詢後,其平均車價為57萬6000元。共計30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