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26號
原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