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31號
原 告 吳陳美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3,3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