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53號
原 告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被 告 湯文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73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