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亮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孟潔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