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岱莉娜即宏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萬6,5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