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蔡雨真
訴訟代理人 顏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晏慈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