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鉅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予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7,7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