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王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9491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