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王小燕
陳水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其、黃偉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王小燕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原告陳水文訴訟標的金額為1,060,6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