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美佳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具狀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7760元(0000-000)。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