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張灼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孝賢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