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