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竤溢工程行即張恒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翊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4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068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