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素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藝靜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