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王嘉楓 臺中市○○區○○○路0號5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2,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