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郭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維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