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6,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