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隆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巨積精密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綵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訴訟標價額應以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13日止之利息,經核定後為338萬4,247元(計算式詳參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1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