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建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洪世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