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陳盈佑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