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林海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旭嘉工程有限公司、吳泓毅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萬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6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