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志中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曄弘、吳珮瑜、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王曄弘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被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276,600元;被告王曄弘、吳珮瑜、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80萬元,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等語。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6,600元(計算式:150萬元+276,600元+80萬元=2,57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