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蘇怡彬
被 告 王登福
廖隆瑞
曹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依原告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120分之26為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984號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拍定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1萬8,800元(計算式:52萬2,800+6萬4,000+3萬2,000=61萬8,80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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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含暫編為同段3326建號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