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劉美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沂昌建設有限公司、新聚東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