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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銘  
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  
被      告  喜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界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5萬058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2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應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2月29日)前之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345萬05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5萬05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6萬元)
1
利息
336萬元
113年7月19日
113年12月29日
(164/365)
6%
9萬581.92元
小計
9萬581.92元
合計
345萬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