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亞馬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
當事人(被告辛兆堂)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