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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陳紘雋  


            楊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查得被告陳紘雋尚有其他送達地址,本件是否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