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陳紘雋
楊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查得被告陳紘雋尚有其他送達地址,本件是否合法送達尚有疑義,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