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