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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聚大橡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源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宗寶  
            楊盤江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玄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宸達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請原告即反訴被告陳報反訴起訴狀繕本於何時送達反訴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