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億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秋成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萬2,9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