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元濟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孟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5,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