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
上 訴 人 蔡宜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萬2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